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装卸工临时装货受伤 货主无过错不担责任

  案情实录:2005年11月5日,张某联系车辆到李某处装苗木,要求李某请几个装卸工。李某叫来王某等3人装卸,约定由张某按苗木数量支付报酬。当天下午,王某在装车时不慎从车上4米高处跌落,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事故发生时,张某和李某均未在现场。嗣后,经当地镇、村调解组织调解无效,王某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因王某受害而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审理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按约定,张某按王某等人所装载的苗木数量支付报酬,参与装货的装卸工也无须服从张某的监督和管理,双方之间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完给付报酬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
  可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装运货物的临时的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雇佣合同关系。货主对装卸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货主张某不存在上述过失,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时搭建临时建筑 竣工后理应及时拆除

  案情实录:2004年10月20日,原告某制衣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职工宿舍的土建工程。工程于今年1月竣工,现已投入使用。
  当初因施工需要,被告在工地上搭建了食堂、传达室、工棚等临时建筑物,施工经办人书面承诺:于2006年2月20日前出场。可是,该临时设施一直未拆除。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拆除上述临时设施。
  审理结果: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拆除搭建在原告某制衣公司职工宿舍工地上的食堂、传达室、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法官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
  本案中,被告因履行施工合同需要而搭建的临时设施,现施工的工程已竣工,理应及时拆除。

  村集体土地不得出租 违法的合同自始无效

  案情实录:2004年7月28日,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某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土地承租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山地用于办厂建房,租期40年。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补偿费10万元,并花费场地平整费6万元,但被告却一直未交付土地。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又将该土地租给另一单位,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6万元。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将土地租给原告办厂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该土地承租协议应属无效,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征地作物及清理场地补偿款10万元应予返还,但要求被告赔偿6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资源,关系农业建设,出租、转让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加重了未来发生粮食危机的危险,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擅自出卖或以出租等方式占用土地。“以租代征”是当前农村集体土地违法行为中手段相对隐蔽的一种,这种行为企图通过规避用地审批,达到非法用地的目的。但是,所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通过此案,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程序申请。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志慧 开声祥